冯弋珩,上海合同欠款纠纷律师,现执业于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执业经验丰富,责任心强,能够熟练运用法律知识和诉讼技巧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多年执业经验的积累,法学理论知识不断强制,案件处理各项技巧不断提升,把委托人的事当做自己的事,把自己的专业素养运用到案件代理过程中实现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金融负债是指企业的下列负债:
向其他单位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单位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
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的合同义务,企业根据该合同将交付非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
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的合同义务,但企业以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换取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的衍生工具合同义务除外。其中,企业自身权益工具不包括本身就是在将来收取或支付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合同。
金融负债本质上是一种合同义务,由于这项合同义务的存在,持有金融负债的企业承担着支付现金或其他金融工具给另外的企业或与其他企业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交换金融工具的义务。金融负债属于一种现时义务,由过去交易或事项而形成,其最终结算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人主体资格不合格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当事人恶意串通签订的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担保合同,应为无效合同。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损害国家利益的担保合同,应为无效合同。
担保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为无效担保合同。
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签订担保合同或者以被代理人名义同自己或自己代理的其他人签订担保合同,被代理人不予追认,也不能构成表见代理的,其担保合同对被代理人不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